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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旅游产业项目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20 10:09:00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大省建设若干意见》精神,提升旅游产品品质,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优化旅游产业结构,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以项目储备增强旅游产业发展后劲和竞争力,实施项目库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引导各类资金加大对旅游产业的投入,推进旅游产业大省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产业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旅游产业项目资料信息系统,是加强旅游产业项目建设投入、招商引资和银行贷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项目库建设和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设置、科学可行、动态管理”的原则,逐级审核、择优申报,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由省、设区市、县(市、区)分级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入库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江西省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纲要》等重点规划的总体要求,符合当地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和市场的实际,对全省和当地旅游产业有一定的带动和支撑作用的重点项目。

  

  第二章 项目入库原则

  

  第五条 效益统一原则。注重项目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产业整合原则。优先发展有利于全省旅游产品提升,有利于优化旅游结构,有利于完善旅游基础设施的项目。要立足当地特色资源和主导产业,推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的优势互补、融合发展,发挥整体效应。

  第七条 结构优化原则。项目安排应注意优化配置、合理布局、均衡发展,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促进项目所在地乃至全省经济结构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条 重点突出原则。围绕全省旅游产业大省建设工作重点和全省旅游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突出鄱阳湖生态旅游示范区,突出三条黄金旅游线路,突出旅游重点项目,突出项目基础性功能,突出项目公共服务功能。

  第九条 规模适度原则。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地发展实际,分级别、分区域、分阶段、分类型确定各级项目库的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保证旅游经济发展速度、质量、效益相协调。

  第十条 创新驱动原则。项目应具备一定前瞻性,鼓励创意旅游项目、红色旅游项目、生态旅游项目、高科技旅游项目等特色旅游项目进入项目库,积极应用高新技术成果,创新旅游业态。

  

  第三章 项目库分类及入库要求

   

  第十一条 旅游产业项目库按照项目的性质分四项子库,即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库、旅游产品开发建设项目库、旅游宣传营销建设项目库、旅游接待设施项目库。

  (一)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库,主要包括旅游集散中心(或游客中心)、停车场地、标识标牌系统、旅游公厕、公共休憩设施、旅游公路及设施、游船码头、供水供电、环保环卫、安全消防、旅游救援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旅游产品开发建设项目库,主要包括山水览胜、红色旅游、生态旅游、乡村旅游、文化旅游等观光休闲度假产品及科普科考等专项旅游产品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旅游宣传营销建设项目库,包括形象宣传、广告制作、旅游网络、旅游节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招商推介等各种旅游营销项目。

  (四)旅游接待设施项目库,主要包括旅游餐饮、住宿、文娱、购物等旅游接待服务设施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成熟度,项目库又分五个类别进行管理,即前期储备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和建成项目。

  (一)前期储备项目

  列入前期储备项目库的项目为:根据旅游规划安排,已进行初步策划论证的项目,入库项目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总体规划要求,完成项目总体规划;

  2. 有明确的项目责任单位;

  3. 项目名称、规模和建设计划基本确定;

  4. 有初步的市场调研、产业分析和科学论证。

  (二)前期工作项目

  列入前期工作项目库的项目为:已立项,具备办理年度投资计划而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入库项目具备下列条件:

  1. 有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 建设资金已经基本落实;

  3. 具有明确的投资计划;

  4. 已完成项目核准(审批、备案)。

  (三)新开工项目

  列入新开工项目库的项目为:已立项且办理了相关建设手续,当年开工建设的项目。入库项目具备下列条件:

  1. 开工建设手续齐全(项目土地使用权证、规划“一书两证”和项目施工许可证等);

  2. 项目已落实资金(承诺)证明材料;

  3. 有明确的项目施工和投入计划。

  (四)续建项目

  列入续建项目库的项目为:正处于建设过程中的项目。

  (五)建成项目

  列入建成项目库的项目为:已全面完工并投入使用的项目。

  第十三条 红色旅游和鄱阳湖生态旅游示范区单独设立项目库及相应的类别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入省项目库原则上为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入设区市项目库原则上为1000万元以上;其它项目入县(市、区)项目建设和管理。各级旅游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入本级项目库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第十五条 申请入库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责任单位)、实施内容、目标和可行的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申请入库项目应按不同子库要求分别提供如下材料(其中,前期储备项目至少提供前三项材料;前期工作项目库至少提供前六项材料):

  (一)入库书面申请;

  (二)《项目库》申报书;

  (三)项目区域总体规划、专家评审意见及批准文件;

  (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呈批相关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项目已落实资金《承诺》证明材料、项目实施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环评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供水供电证明等)

  (五)项目总体规划和初步设计;

  (六)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七)土地使用权证;

  (八)项目规划“一书两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名称及项目业主;

  (二)项目背景;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四)市场分析与预测;

  (五)项目的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及内容;

  (六)项目的规划方案;

  (七)项目的环保方案;

  (八)项目的组织机构和劳动定员;

  (九)项目估算及资金筹措;

  (十)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估。

  第十八条 入库项目要充分论证。论证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全省或当地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是否有利于优化旅游产业结构和提升旅游产品品质,以及项目是否可行等。入省项目的,省旅游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对没有通过论证的不能进入省级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库的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库管理采取分级设置、分级维护、逐级推荐上报的原则进行。各设区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建设维护项目分库,并负责向上一级项目库推荐入库项目;省旅游局负责建设维护全省项目总库,并组织省级重点项目库的论证审核确定工作。各级项目管理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本级项目库的建设,负责入库申请的初审、存档和备案工作,确保本级项目库建设与管理的连续性。

  第二十条 项目入库实行集中申报与常年申报相结合,以集中申报为主,常年申报为辅。项目申报期外如有确需申报入库的项目,也可按程序和要求单独申报作为补充。入省项目库申报时间每年两次,第一次为当年3月底,第二次为9月底。设区市、县(市、区)项目库申报时间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库建立的基本程序:入库申请、入库论证、入库联审、入库上报、入库反馈。入库后的项目,应及时通知上报单位和业主单位;项目变更和进展情况,业主单位应及时告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由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库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设置、逐级入库,具体程序是:

  (一)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要求审核本级项目业主单位的申请,经论证审核后,存入县(市、区)级项目库,同时将要求入上级库的项目和相关材料报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二)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要求审核本级业主单位和县(市、区)上报要求入市级库的申请项目,经论证审核后,存入市级项目库,同时将要求入省级库的项目和相关材料报省旅游局审核。

  (三)省旅游局按要求审核省直单位和各设区市上报要求入省级库的申请项目,经论证后进入省级项目库。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各级应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项目所在库别。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及时调出项目库:

  (一)项目撤销或被有关部门勒令终(中)止的;

  (二)项目实施中途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项目实施中途被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项目入库三年内仍不具备立项条件或项目实施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的;

  (五)项目已实施部分质量低劣,与原申报标准相距甚远的;

  (六)被发现申报材料严重不实的;

  (七)项目内容出现重大调整且未重新申报的;

  (八)项目单位申请出库的;

  (九)省旅游局确认的其他情况。

  对移出项目库的项目,以后再次作为后备项目的,则需根据新的情况重新修编项目建议书后再入库。

  第二十四条 项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省旅游局负责开发项目库软件系统,各级应对项目基础资料、入库出库信息、资金使用及效益评价等情况实施电子信息化管理,并视情建立电子项目库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库建设的监督机制。为使项目库建设工作有序,落到实处,省旅游局将对各设区市旅游局项目库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各设区市旅游局每年度要对各县(市、区)项目库建设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库中项目建设的更新、落实、开工、竣工等情况,并认真开展自查,将自查及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省旅游局备案。逐步使我省项目库建设形成“建成一批、开工一批、充实一批、储备一批”的良性循环。

  第五章 项目库的应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进项目招商工作。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项目性质,协助做好产业分析和科学论证。对于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自进入前期工作项目库后,积极组织对外发布,实施融资。建立和完善各级旅游重点项目库网站,通过网络向全社会推介融资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安排旅游项目建设资金时,应从旅游项目库中优选。列入省级项目库的重点旅游项目,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依法按程序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并安排用地。

  第二十八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重大旅游项目推进调度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共同促进旅游项目开发和实施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重大旅游项目调度制度。省旅游局组织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定期调度全省重大旅游项目,帮助克服项目建设难点,优化项目建设环境,推动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二)建立旅游重点项目联系制度。省旅游局每年确定20个重大旅游项目进行重点联系跟进,有针对性地开展联系指导工作。适时开展旅游项目建设观摩,总结旅游项目建设经验,促进项目建设加快建设。

  (三)加强对政府投资的重大旅游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定《江西省重大旅游项目督察考核办法》,构建全过程监管体系,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依法、有序进行,促进全省旅游产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项目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报省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实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大省建设若干意见》精神,提升旅游产品品质,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优化旅游产业结构,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以项目储备增强旅游产业发展后劲和竞争力,实施项目库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引导各类资金加大对旅游产业的投入,推进旅游产业大省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产业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旅游产业项目资料信息系统,是加强旅游产业项目建设投入、招商引资和银行贷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项目库建设和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设置、科学可行、动态管理”的原则,逐级审核、择优申报,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由省、设区市、县(市、区)分级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入库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江西省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纲要》等重点规划的总体要求,符合当地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和市场的实际,对全省和当地旅游产业有一定的带动和支撑作用的重点项目。  

  第二章 项目入库原则 

  第五条 效益统一原则。注重项目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产业整合原则。优先发展有利于全省旅游产品提升,有利于优化旅游结构,有利于完善旅游基础设施的项目。要立足当地特色资源和主导产业,推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的优势互补、融合发展,发挥整体效应。 

  第七条 结构优化原则。项目安排应注意优化配置、合理布局、均衡发展,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促进项目所在地乃至全省经济结构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条 重点突出原则。围绕全省旅游产业大省建设工作重点和全省旅游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突出鄱阳湖生态旅游示范区,突出三条黄金旅游线路,突出旅游重点项目,突出项目基础性功能,突出项目公共服务功能。 

  第九条 规模适度原则。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地发展实际,分级别、分区域、分阶段、分类型确定各级项目库的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保证旅游经济发展速度、质量、效益相协调。 

  第十条 创新驱动原则。项目应具备一定前瞻性,鼓励创意旅游项目、红色旅游项目、生态旅游项目、高科技旅游项目等特色旅游项目进入项目库,积极应用高新技术成果,创新旅游业态。 

  第三章 项目库分类及入库要求 

  第十一条 旅游产业项目库按照项目的性质分四项子库,即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库、旅游产品开发建设项目库、旅游宣传营销建设项目库、旅游接待设施项目库。 

  (一)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库,主要包括旅游集散中心(或游客中心)、停车场地、标识标牌系统、旅游公厕、公共休憩设施、旅游公路及设施、游船码头、供水供电、环保环卫、安全消防、旅游救援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旅游产品开发建设项目库,主要包括山水览胜、红色旅游、生态旅游、乡村旅游、文化旅游等观光休闲度假产品及科普科考等专项旅游产品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旅游宣传营销建设项目库,包括形象宣传、广告制作、旅游网络、旅游节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招商推介等各种旅游营销项目。 

  (四)旅游接待设施项目库,主要包括旅游餐饮、住宿、文娱、购物等旅游接待服务设施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成熟度,项目库又分五个类别进行管理,即前期储备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和建成项目。 

  (一)前期储备项目 

  列入前期储备项目库的项目为:根据旅游规划安排,已进行初步策划论证的项目,入库项目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总体规划要求,完成项目总体规划; 

  2. 有明确的项目责任单位; 

  3. 项目名称、规模和建设计划基本确定; 

  4. 有初步的市场调研、产业分析和科学论证。 

  (二)前期工作项目 

  列入前期工作项目库的项目为:已立项,具备办理年度投资计划而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入库项目具备下列条件: 

  1. 有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 建设资金已经基本落实; 

  3. 具有明确的投资计划; 

  4. 已完成项目核准(审批、备案)。 

  (三)新开工项目 

  列入新开工项目库的项目为:已立项且办理了相关建设手续,当年开工建设的项目。入库项目具备下列条件: 

  1. 开工建设手续齐全(项目土地使用权证、规划“一书两证”和项目施工许可证等); 

  2. 项目已落实资金(承诺)证明材料; 

  3. 有明确的项目施工和投入计划。 

  (四)续建项目 

  列入续建项目库的项目为:正处于建设过程中的项目。 

  (五)建成项目 

  列入建成项目库的项目为:已全面完工并投入使用的项目。 

  第十三条 红色旅游和鄱阳湖生态旅游示范区单独设立项目库及相应的类别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入省项目库原则上为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入设区市项目库原则上为1000万元以上;其它项目入县(市、区)项目建设和管理。各级旅游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入本级项目库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第十五条 申请入库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责任单位)、实施内容、目标和可行的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申请入库项目应按不同子库要求分别提供如下材料(其中,前期储备项目至少提供前三项材料;前期工作项目库至少提供前六项材料): 

  (一)入库书面申请; 

  (二)《项目库》申报书; 

  (三)项目区域总体规划、专家评审意见及批准文件; 

  (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呈批相关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项目已落实资金《承诺》证明材料、项目实施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环评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供水供电证明等) 

  (五)项目总体规划和初步设计; 

  (六)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七)土地使用权证; 

  (八)项目规划“一书两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名称及项目业主; 

  (二)项目背景;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四)市场分析与预测; 

  (五)项目的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及内容; 

  (六)项目的规划方案; 

  (七)项目的环保方案; 

  (八)项目的组织机构和劳动定员; 

  (九)项目估算及资金筹措; 

  (十)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估。 

  第十八条 入库项目要充分论证。论证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全省或当地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是否有利于优化旅游产业结构和提升旅游产品品质,以及项目是否可行等。入省项目的,省旅游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对没有通过论证的不能进入省级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库的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库管理采取分级设置、分级维护、逐级推荐上报的原则进行。各设区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建设维护项目分库,并负责向上一级项目库推荐入库项目;省旅游局负责建设维护全省项目总库,并组织省级重点项目库的论证审核确定工作。各级项目管理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本级项目库的建设,负责入库申请的初审、存档和备案工作,确保本级项目库建设与管理的连续性。 

  第二十条 项目入库实行集中申报与常年申报相结合,以集中申报为主,常年申报为辅。项目申报期外如有确需申报入库的项目,也可按程序和要求单独申报作为补充。入省项目库申报时间每年两次,第一次为当年3月底,第二次为9月底。设区市、县(市、区)项目库申报时间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库建立的基本程序:入库申请、入库论证、入库联审、入库上报、入库反馈。入库后的项目,应及时通知上报单位和业主单位;项目变更和进展情况,业主单位应及时告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由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库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设置、逐级入库,具体程序是: 

  (一)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要求审核本级项目业主单位的申请,经论证审核后,存入县(市、区)级项目库,同时将要求入上级库的项目和相关材料报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二)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要求审核本级业主单位和县(市、区)上报要求入市级库的申请项目,经论证审核后,存入市级项目库,同时将要求入省级库的项目和相关材料报省旅游局审核。 

  (三)省旅游局按要求审核省直单位和各设区市上报要求入省级库的申请项目,经论证后进入省级项目库。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各级应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项目所在库别。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及时调出项目库: 

  (一)项目撤销或被有关部门勒令终(中)止的; 

  (二)项目实施中途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项目实施中途被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项目入库三年内仍不具备立项条件或项目实施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的; 

  (五)项目已实施部分质量低劣,与原申报标准相距甚远的; 

  (六)被发现申报材料严重不实的; 

  (七)项目内容出现重大调整且未重新申报的; 

  (八)项目单位申请出库的; 

  (九)省旅游局确认的其他情况。 

  对移出项目库的项目,以后再次作为后备项目的,则需根据新的情况重新修编项目建议书后再入库。 

  第二十四条 项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省旅游局负责开发项目库软件系统,各级应对项目基础资料、入库出库信息、资金使用及效益评价等情况实施电子信息化管理,并视情建立电子项目库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库建设的监督机制。为使项目库建设工作有序,落到实处,省旅游局将对各设区市旅游局项目库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各设区市旅游局每年度要对各县(市、区)项目库建设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库中项目建设的更新、落实、开工、竣工等情况,并认真开展自查,将自查及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省旅游局备案。逐步使我省项目库建设形成“建成一批、开工一批、充实一批、储备一批”的良性循环。 

  第五章 项目库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进项目招商工作。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项目性质,协助做好产业分析和科学论证。对于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自进入前期工作项目库后,积极组织对外发布,实施融资。建立和完善各级旅游重点项目库网站,通过网络向全社会推介融资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安排旅游项目建设资金时,应从旅游项目库中优选。列入省级项目库的重点旅游项目,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依法按程序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并安排用地。 

  第二十八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重大旅游项目推进调度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共同促进旅游项目开发和实施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重大旅游项目调度制度。省旅游局组织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定期调度全省重大旅游项目,帮助克服项目建设难点,优化项目建设环境,推动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二)建立旅游重点项目联系制度。省旅游局每年确定20个重大旅游项目进行重点联系跟进,有针对性地开展联系指导工作。适时开展旅游项目建设观摩,总结旅游项目建设经验,促进项目建设加快建设。 

  (三)加强对政府投资的重大旅游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定《江西省重大旅游项目督察考核办法》,构建全过程监管体系,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依法、有序进行,促进全省旅游产业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项目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报省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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