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0日,我委对你社使用注册地营业场所及设施开展旅行社业务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你社经营场所不符合业务经营需要,且未能按要求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一起进行悬挂,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第七条 “旅行社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二)传真机、复印机;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的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委将适时派员前往检查。拒不改正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江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6月22日